变造币也要全额没收,为什么?
在之前的节目中,向大家介绍了“遇到假币为何银行要当场没收”,节目推出后,有听众朋友向我们反映,以前自己曾经收到一张由1/4假币和3/4真币粘合的“假币”,后来去银行办理业务时被银行没收,他对此表示不理解。在他看来,假的部分银行可以没收,但真的部分银行应该退还。
为了解答这位听众的疑惑,本期农商银行之声带大家来了解什么是变造币,为什么变造币也要全额没收。
近期,河南平顶山法院公布了一则案例:61岁的马大爷去银行存钱,结果在存钱的过程中,柜员发现有一张百元面值的假币,在向马大爷说明后,银行向马大爷出具了假币收缴凭证,马大爷也在假币的凭证上签了字。
可回家后的马大爷越想越不对,自己稀里糊涂地就在收缴凭证上签了字,万一是银行工作人员识别错误呢?
于是,3日之后,马大爷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了货币真伪鉴定,但最终的结果是,马大爷的货币确实属于假币,但属于变造币,也就是假币中有部分是真的。
看到假币鉴定结果,这马大爷想不通了,既然银行承认被没收的假币,一半是真的,一半是假的,为何要全部没收呢?难道不是应当没收假的一半,另一半按照破币兑换吗?
百思不得其解的马大爷在向银行索赔无果后,一纸诉状将银行告到了法院,马大爷认为:
其一,按照《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》第4条规定,能辨别面额,票面剩余二分之一(含二分之一)至四分之三以下,其图案、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、污损人民币,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。本案中,自己的100元人民币既然有一半真币、一半假币,就应当将真币部分予以兑换,而不是全部没收;
其二,银行工作人员并未告知自己的人民币属于变造币,应属于程序违法;
其三,人民银行在鉴定假币时,出具的鉴定未鉴定真币部分尺寸,且未针对上诉人作出鉴定,该鉴定无效。
综上,马大爷请求法院判决银行返还自己一百元人民币的五分之四现金,并承担打印费、路费、误工费等合计2450元。
其实在2003年颁布的《假币管理条例》中已明确规定: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,利用挖补、揭层、涂改、拼凑、移位、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,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。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发现伪造、变造人民币时,数量较少的,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,加盖“假币”字样的戳记,登记造册,并向持有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。
本案中,马大爷存款4000元,发现1张假币,属于数量较少,所以银行没收程序合法。最终,两审法院均驳回了马大爷的诉求,马大爷不服,继续向高院提出再审申请,但被予以驳回。
讲到这里,大家应该知道了,变造币也是假币,如果数量较少,银行一旦发现是可以直接依法没收的,如果数量多,银行还要报告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。所以,提醒大家在接收现金时一定要验清真伪,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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